稅務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38條之1條文,業於991210日生效施行,該條文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
)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
)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除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於本條例7283日 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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