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餐廳、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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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