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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收取部分價款,惟至其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因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名義,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課稅;又因繼承人需負履行交付之義務,故相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至買受人尚未交付之其餘土地價款,則以「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將公告現值1,000萬元之土地以3,000萬元出售予乙君,至甲君死亡日止,尚有尾款2,000萬元未收取,該筆土地亦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予乙君。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土地及應收尾款,經該局查獲依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及應收債權2,0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同時扣除未償債務1,000萬元,除補稅外並以漏報論處。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不動產買賣案件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完竣及是否尚有尾款未收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筆不動產仍在其名下,則應將該不動產及應收尾款併入遺產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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