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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金融性商品收入屬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股利、利息時,則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海外所得則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基金要根據基金投資標的,投資標的是海外股票、銀行、債劵是海外所得。投資國內債劵、股票則是國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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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RP)利息所得可收取的補充保險費與業者需付出的作業成本相較之下,顯不符合成本效益,衛生署基於「簡政便民」之原則,不納入扣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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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實施後,有愈來愈多營利事業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註銷時如有領回結清剩餘款,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收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情事,否則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裁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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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銀行、金融機構存外幣所給付的利息所得依兌換率換算達新臺幣5,000元時要扣繳補充保險費;保單是保險給付,不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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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屬公務人員18%定存,經銓敘部10189日部退二字第1013630380號函解釋是不可以拆單。其餘定存是否拆單,屬個人理財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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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亦是保險對象,除低收入戶外,只要利息所得單次給付達5,000元,就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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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的利息所得要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非以扣除5,000元後的餘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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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代健保之扣費義務人,為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爰租給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非個人單位之租金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已有明確之扣費義務人,實務作業較為可行,至於租給個人,因其非現行稅制之扣繳義務人,實務作業將有相當大之困難。
2.
自然人承租房子本已較為弱勢,當自然人出租給自然人要被扣取補充保險費,出租人勢必將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承租人身上,對許多弱勢的承租人而言,將更增加了租金的 負擔,故目前暫時僅自然人出租予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非個人單位時才會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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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無論租賃標的物為何,凡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所稱之租賃收入,及第2款所稱之租賃所得,均應依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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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承租房子本已較為弱勢,當自然人出租給自然人要被扣取補充保費,出租人勢必將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承租人身上,對許多弱勢的承租人而言,將更增加了租金的負擔,故目前僅自然人出租予公司行號時才會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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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合於扣取補充保險費情形,就要扣取。太太的一般保險費雖然是依附在先生名下繳納,但是太太的租金收入,承租的公司行號要依規定,向健保局繳納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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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薪資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日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產生跨月給付之情形,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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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的財務改革是為使負擔更趨公平,並兼顧財務平衡,並非以多收保費為目的,若投保單位(雇主)如因確有延後給付薪資情形,經舉證確實,得於給付薪資時,合併計算所給付薪資期間,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收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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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是以投保單位為對象,需合併該企業全數之扣繳單位所支付之薪資總額,扣除所有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後之差額計算,由投保單位統一彙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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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繳納補充保險費;請問「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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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凡屬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並由投保單位開列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所得類別代號為50之薪資所得者,與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應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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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一般保險費之計費原則,該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之受僱員工,均可列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計算。
2.
若員工辦理停保(無論眷屬是否仍在保),未計收一般保險費,則不計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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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如有溢扣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時,保險對象得於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 還;逾6個月後,則改向本局申請退費。
2.
保險對象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者,可向扣費義務人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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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新增制度之一,即為針對雇主每月支付薪資總額與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收取補充保險費,可將現制保費計算基礎為經常性薪資(一般為月薪)所可造成高薪低報之不合理誘因,予以降低。原未計入投保金額之其他薪資給付將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較現制保險費之計收更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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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單位每月應繳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健保法第34條規定)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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