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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代健保之扣費義務人,為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爰租給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非個人單位之租金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已有明確之扣費義務人,實務作業較為可行,至於租給個人,因其非現行稅制之扣繳義務人,實務作業將有相當大之困難。
2.
自然人承租房子本已較為弱勢,當自然人出租給自然人要被扣取補充保險費,出租人勢必將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承租人身上,對許多弱勢的承租人而言,將更增加了租金的 負擔,故目前暫時僅自然人出租予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非個人單位時才會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3.
若要針對個人為承租人之部分收取補充保險費,尚需凝聚社會共識,將來透過修改法令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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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