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會計師-帳務處理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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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各種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合計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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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為法人,因法人不是本保險之保險對象,故不需扣取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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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雇主)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扣取2%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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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單位每月應繳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健保法第34條規定)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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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司租用房屋供員工居住,租金支出是否可以為費用,應視訂立租約而定,如由公司出面訂約者,應辦理扣繳申報,列為租金支出,如由員工自行訂約,而由公司付給租金則視為補貼,應列為薪資,並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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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31日 截止,最近常接到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網路申報後應檢送哪些附件?是否可以將資料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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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數月到數年不等,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依規定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於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在工程完工的年度再行計算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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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但如屬合併消滅公司者,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如有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可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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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民眾檢舉,指稱在某網路購物中心消費後未收到發票,懷疑該業者涉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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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外銷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及簡化稽徵作業程序,財政部於100106月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自10111日起擴大適用營業稅記帳之營業人範圍,除原適用之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外,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亦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並取消記帳門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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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前項所稱代扣稅款之日起,應以代扣稅款當日開始起算。舉例,甲公司於10126日給付非境內居住者權利金所得時已依規定代扣稅款,依上述規定甲公司應於101215日前將所代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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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等業者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有給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申報之所得如薪資、租金等,即需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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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今(101)年聘有1名外籍員工,依其聘雇契約預計會住滿183天而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但該名員工因意外過世以致今年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究應如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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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型態下,取得土地之成本,依據財政部781214日 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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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財政部1006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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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特種貨物,除該營業人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4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者外,如該特種貨物之特銷稅額已於上一階段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營業人並將該特銷稅額於本次銷售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毋庸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將該特銷稅額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應就其銷售貨物收取之全部代價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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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準用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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