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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如有溢扣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時,保險對象得於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 還;逾6個月後,則改向本局申請退費。
2.
保險對象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者,可向扣費義務人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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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