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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實施後,有愈來愈多營利事業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註銷時如有領回結清剩餘款,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收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情事,否則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裁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
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款30萬元,惟該公司漏未將該筆結清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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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