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會計師-營業稅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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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公營事業及工商業界委託提供技術服務所收費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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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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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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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人。因此,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原則上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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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陸續登場,多數的公司會為股東準備一份貼心的禮物,以表達對股東的感謝,而購入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指出,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所以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按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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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保稅區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嗣後買受人將是類貨物變更用途致與上開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未合,除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致發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本部 93719 台財稅字第09304525242號函規定補稅處罰外,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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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修正條文施行之日( 9111 )起,保稅區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如未申請保稅,並依關稅法規定辦理報關程序,完納各項進口稅捐者,即已完成進口行為,海關應於上開貨物進口時,依法代徵營業稅。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19號解釋:「凡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進口貨物,其所以免徵營業稅者,係以保稅貨物存放於保稅區域內,且必須將原貨加工後再行出口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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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營業人之保稅貨物因失竊而致短少部分,如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免予補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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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為輸入、儲存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予國內客戶相關所得稅及營業稅課稅疑義。說明:二、所得稅方面:(略)。三、營業稅方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外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營業代理人在臺儲備及交付該外國營業人所有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如經查明符合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者,係屬國內營業代理人銷售該外國營業人委託代銷之貨物,應由國內營業代理人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上開貨物如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規定,得適用零稅率。又上開貨物如自保稅區銷售至國內課稅區,且已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者,依本部 7543 台財稅第7522024號函規定,免予開立統一發票。至該外國營業人在臺之權利金收入部分,如非屬國內營業代理人代理之業務範圍,免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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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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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二、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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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保稅區營業人將其進口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時,依法應以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說明: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或持有進口應稅未稅貨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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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進口貨物規定辦理者,該保稅區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列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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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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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其於貨物進口時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免予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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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營業人提供勞務與國內課稅區營業人而收取之技術報酬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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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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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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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檸檬經簡易壓榨程序取得原汁,以冷凍(藏)保鮮貯存,再分批銷售,屬農產原料供應型態,參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第2項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19、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本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2.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3.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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