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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由於國人與大陸地區經濟活動愈來愈頻繁,國人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可檢附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交際性質之餐飲費,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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