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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若當期發票不敷使用致提前使用下期發票,應如何辦理營業稅申報?是否有罰則?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不慎誤用其他期別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又未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99年2月26日誤用99年3-4月期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惟甲營業人於申報99年1-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時,誤以該發票係99年3-4月期之發票,漏未申報99年2月26日當天開立之銷售額,亦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發票,經該買受人檢舉者,甲營業人就其漏未報繳之營業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另因使用非當期之統一發票,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兩者採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需提前使用次月份統一發票,應事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若有未經申請核准而不慎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情事,請立即向所轄之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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