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904519470號
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部 長 李述德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修正規定
(授權依據及適用範圍)
一、 為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十七條、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十八條;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第十三條、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第十四條;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第十條之一、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第十二條;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及前項獎勵辦法規定之公司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
(免稅所得之定義)
二、 本要點所稱免稅所得,指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範圍,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且依本要點計算之所得。
(免稅範圍)
三、 公司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產生之所得為限。
(獨立計算免稅所得)
四、 公司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毛利正確獨立計算,且能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或合理分攤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有關之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損益者,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依其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前項營業費用、非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損失依其內容性質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產品(勞務)者,應直接歸屬。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營業費用部分得選擇按其性質,以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與其他產品(勞務)收入之比例、薪資、員工人數、辦公室使用面積或其他合理分攤基礎作為基礎,分攤計算之,其未經選定者,視為以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與其他產品(勞務)收入之比例為基準,其計算基準一經選定,不得變更;非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損失部分應按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與其他產品(勞務)收入之比例分攤。
(獨立計算免稅所得之要件)
五、 前點所稱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毛利正確獨立計算,指依下列規定辦理者:
(一) 當年度計算免稅所得時,其整廠(棟、間)之機器、設備或主體建築(物)等均屬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中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清單所載者,其產品(勞務)全部屬投資計畫完成後之免稅期間內所生產(提供),且會計帳冊簿據對於投資計畫產品(勞務)及非屬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 能明確區分記載,並提供屬投資計畫之產品 (勞務)相關明細資料。
(二) 新投資創立或同一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整廠(棟、間)之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不止乙廠(棟、間)時,應將該新投資創立或該次增資擴展各廠(棟、間)之所得合併計算。
(三) 屬多次增資擴展者,應分別以新投資創立之所得或各次增資擴展之新增所得(若為虧損則以零計算)為計算基礎。
(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
六、公司非依前二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者,其免稅所得依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計算。
(以資本額及購置設備為要件之計算公式)
七、 公司以資本額及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方式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者,就下列公式擇一計算免稅所得,一經選定,在該次投資計畫核准免稅期間內不得變更;核准免稅期間內,另有他次增資並採資本額及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方式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或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獎勵者,各次以資本額及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方式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或本條例第九條之二之投資計畫,其免稅所得計算方式,均須一致。
(一) 採全部機器設備比公式計算:
免稅所得=[全年所得額-免納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無關之非營業收益(損失)] ×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 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 機器設備比率 ×(1-委外加工比率)
1、 機器設備比率=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金額 ÷ [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金額+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以外之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土地除外)金額+租(借)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土地除外)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
2、 委外加工比率=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 ÷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製造成本
(二) 採增加銷貨量公式計算:
免稅所得=[全年所得額-免納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無關之非營業收益(損失)] × [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 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 機器設備比率 ×(1-委外加工比率)
1、 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淨額=[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產品銷貨量-基準年度投資計畫產品銷貨量] × [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淨額 ÷ 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量];新增投資計畫之勞務收入淨額=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勞務收入淨額-基準年度投資計畫勞務收入淨額
2、 機器設備比率=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金額 ÷ [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金額+基準年度起取得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土地除外)金額+租(借)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土地除外)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
3、委外加工比率=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 ÷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製造成本
前項公式之選擇,公司應於開始適用免稅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為之;未選擇適用之公式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以全部機器設備比公式核定其免稅所得。
新投資創立公司採增加銷貨量方式計算免稅所得者,該新投資創立之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得免予減除基準年度投資計畫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淨額)。
第一項公式有關機器設備比率應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委外加工比率,應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以研發支出為要件之計算公式)
八、 公司以研究與發展支出比率或金額方式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者,其免稅所得計算公式如下:
免稅所得= [全年所得額-免納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無關之非營業收益(損失)] × [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 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 研究與發展支出比率 ×(1-委外加工比率)
1、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產品(勞務)銷貨量-基準年度投資計畫產品(勞務)銷貨量] ×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 ÷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
2、研究與發展支出比率,依下列公式擇一適用:
(1) 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占當年度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比率 ÷ 10%
(2) 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 ÷ 2%
3、委外加工比率=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 ÷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製造成本
前項公式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占當年度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比率大於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計算;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大於百分之二者,以百分之二計算。
屬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其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得免予減除基準年度投資計畫產品(勞務)銷貨量。
第一項公式有關委外加工比率應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研究發展服務業準用第八點公式計算)
九、 符合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九(十)研究發展服務及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十(九)研究發展服務,其免稅所得之計算,依前點規定辦理,但免再乘算研究與發展支出比率。
(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非營業損益之認列)
十、 依第七點、第八點公式計算免稅所得,其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中有應歸屬於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轉列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並據以計算免稅所得適用之相關收入比率及委外加工比率。
依第七點、第八點公式計算免稅所得,其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應按科目內容性質逐筆明確區分其與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有無關聯;其屬無關聯者,應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或加回。
(投資計畫產品收入之計算)
十一、技術服務業以外之其他產業以投資計畫之產品製造非投資計畫之最終產品,其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應以投資計畫之產品耗用成本占製成品成本比率計算。
同一年度中有同時出售前項非投資計畫之最終產品及單獨出售投資計畫產品,依前項方式計算之投資計畫產品收入如大於按單獨出售投資計畫產品方式計算之收入,而公司未能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應按單獨出售投資計畫產品方式計算之收入核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投資計畫之產品及非投資計畫之產品併裝出售,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應以投資計畫之產品製造成本占投資計畫之產品及非投資計畫之產品併裝製造成本比率計算。
(技術服務業投資計畫勞務收入之計算)
十二、技術服務業依第七點增加銷貨量公式及第八點公式計算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者,得以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減基準年度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為準。
技術服務業以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產銷非屬投資計畫之最終勞務(產品),其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之計算如下:
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含投資計畫勞務(產品)之最終勞務(產品)收入淨額 × {財政部備查當年度投資計畫勞務(產品)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 ÷ [財政部備查當年度投資計畫勞務(產品)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含投資計畫勞務(產品)之最終勞務(產品)同業別或相近業別買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
同一年度中有同時出售前項非投資計畫之最終勞務(產品)及單獨出售投資計畫勞務(產品),依前項公式計算之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如大於按單獨出售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方式計算之收入淨額,而公司未能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應按單獨出售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方式計算之收入淨額核定,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或其他獎勵辦法規定,其免稅範圍包括自行銷售依其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之設計所產製之產品所得者,不適用前項計算公式。
(機器設備比率之計算)
十三、公司依第七點規定計算各機器設備比率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金額」,指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完成證明及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清單中之機器、設備及主體建築(物)之金額。
(二) 除第十六點第五款第一目另有規定外,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服務不滿一年,應按當年度服務月份占全年月份比例計算。
(三) 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未辦理資產重估價,以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成本為計算基準;已辦理資產重估價,以重估後之價值為計算基準。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七條規定調整轉列成本部分應併入計算。
(四) 以租(借)方式使用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以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為計算基準;未能取得該項成本資料,除合計數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未達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百分之九十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數為準外,以承租(借)人每年租金乘以該等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租(借)期間長於耐用年數者,以租(借)期間為準] 為計算之基準。
(五) 依相關獎勵辦法規定,其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要件不包括購置主體建築(物)者,於計算機器設備比率時,其帳載建築(物)之成本,不予計入。
(六) 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如屬公司生產該中類產品所必備之設備,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或未攤銷費用,按年提列折舊或各項攤提,或因耐用年數不及二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計入第七點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但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每年於當年度課稅年度結束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非作生產使用者,不計入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
(七) 公司之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之年度,或列報費用之年度,應按該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於該年度使用月份占全年之比例,計入計算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或分子,次年度不再計入。
(八) 專供研究與發展使用之機器、設備,不得計入當年度機器設備比率之分子及分母。研究與發展使用之機器、設備於完成證明所附全新設備清單註記同時供生產及研究發展使用者,如未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得計入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及分子。原作研究與發展使用屬全新機器、設備,如載明於完成證明所附全新設備清單,後續轉供生產使用,應計入當年度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及分子。
(九) 公司選定採全部機器設備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者,其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以外之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金額,除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於同一申報年度內有一次或多次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其最早完成之投資計畫完成日前一年度之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截至該投資計畫免稅期間屆滿之當年度止,除已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因而出售、報廢者外,如有停用、閒置、轉借、出租、轉售、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致無法參加產製(提供)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該等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應計入「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以外之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內。
2、 投資計畫完成日前一年度之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報廢者,不受前目須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之限制。
3、 前目及第十六點第四款因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之機器、設備、主體建築(物),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
4、 公司之機器、設備所生產(提供)之產品(勞務),與符合投資計畫產品(勞務)分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有中類以上之不同者,得免計入「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金額以外之機器及設備、主體建築(物)」內。稅捐稽徵機關對上開機器、設備所生產(提供)之產品(勞務)分類有疑義者,得洽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委外加工比率之計算)
十四、第七點及第八點公式有關之委外加工比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在產製(提供)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其委託加工之成本占該產品(勞務)之製造成本之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其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所得,予以免稅待遇。
(二)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之全部產製(提供)過程均委託其他營利事業製造(提供),其委託加工之成本雖僅占該產品(勞務)之製造成本之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該項產品(勞務)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三) 公司之帳冊簿據可明確區分自行製造及委外加工相關直接人工成本及間接人工成本,得於開始適用免稅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按下列公式計算委外加工比率,不受第一款不得超過該產品(勞務)之製造成本百分之三十限制,且在該次投資計畫核准免稅期間內不得變更。
委外加工比率=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之直接人工成本及間接人工成本合計數 ÷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直接人工成本及間接人工成本合計數
(四) 符合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三)及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十(二)之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技術服務業,其委外加工比率之計算,以與經核准投資計畫勞務有關之設計勞務成本及委託設計勞務成本為限。
(五) 投資計畫產品(勞務)之產製(提供)過程中,因勞務或人力需求而委託人力派遣業者派遣人員為其提供勞務,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要派機構所支付人力派遣業之費用,不計入第七點及第八點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
1、派遣機構未承擔被派遣人員工作成果之責任或風險。
2、要派機構具有指揮監督被派遣人員之權力。
3、被派遣人員係於要派機構控制及責任所及處所執行工作。
4、派遣機構所收取之報酬係按被派遣人員之工時計算,或與被派遣人員所取得之工資具有關聯性。
5、要派機構提供被派遣人員執行工作所需使用之工具與原物料。
6、派遣機構不能單獨決定被派遣人員之人數及工作量。
(新增投資計畫產品收入之計算)
十五、 公司依第七點、第八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其投資計畫完成日非為會計年度之首日,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淨額),按當年度免稅期間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淨額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