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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應依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900076690號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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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應依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900076690號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