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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昨(二十七)日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將以國際化、自由化與前瞻性為核心理念,示範區內會大幅鬆綁物流、人流、金流限制,落實市場開放,並發展有前瞻性的高端產業活動,針對外籍及陸籍白領人士來台限制也將放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在推動策略上以提出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開放市場接軌國際;打造友善租稅環境;提供便捷土地取得;建置優質營運環境等五大方式推動。其中將放寬區內事業僱用外籍或大陸白領專業人士居留限制,像是放寬從事專門技術人員不需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2款規定,必須擁有二年工作經驗,另針對區內事業邀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一個月內的短期商務活動者,擬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經建會主委指出,在鬆綁人事方面還規畫放寬示範區內從事商務的的商務人士來台限制,包括外籍商務人士來台短期停留免簽證、大陸商務人士核發三年期的多次入出境許可。此外開放外籍專業人士得以委任或承攬契約型式,提供示範區所需服務;且在國家安全許可範圍內放寬投資限制,包括在示範區投資製造業的陸資,將比照外資標準,以及在不影響國家安全情況下放寬陸資投資區內服務業,藉此與國際市場接軌。參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規定,投資人投資標的若有該項各款情事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投資。




此外參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外籍商務人士得經自由港區事業代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於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不過進入自由港區的商務人士及有正當事由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在區內居住,此乃同條例第36條第1項所明定。另參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代申請大陸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以同辦法第4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至第8款活動為限,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此類商務人士來台活動區域以自由貿易港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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