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服貿 防外資搭便車 |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 ||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明(21)日洽簽,為防止外資企業以「紙上公司」方式搭便車,將明訂外資金融和建築公司必須在台連續經營五年以上,其餘服務業限三年;此外還必須繳納所得稅、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才可以享有兩岸經濟協議(ECFA)服貿優惠。 經濟部國貿局長張俊福表示,在所有服務業中,金融和建築業,因牽涉金額較多,對社會影響層面也較大,因此限訂為五年。 ECFA服貿協議適用對象為兩岸自然人與在兩岸法人實體。針對適用的法人訂有兩項特殊限制:「同業經營限制」和「實質商業經營限制」。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同業經營限制係指,在我方業者(含在台灣設立公司的外商),擬至大陸提供服務,應與在台灣從事服務業別相同,亦即不能到大陸經營異業。實質商經營限制則規定,須在台經營三至五年,須繳納所得稅;須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 經濟部官員表示,除了必須同時符合上述兩大條件外,還須向主管部門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才能享有該協議優惠。官員解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類似原產地證明。 官員表示,上述法人特殊限制,主要是為了防止外商搭便車,所有自由貿易協定(FTA)都會設訂相同條款。例如,在ECFA早收清單亦已採行相同措施。 官員指出,這項條款也會約束到我新設立的公司,即便是台資企業,必須在台灣實質經營三至五年才能取得「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享有ECFA服貿優惠。 但已從事該項行業的台資企業以及目前台商則立即受惠。 外界亦關切ECFA服貿承諾清單。陸方承諾台灣研發線上遊戲審查期限將明訂二個月;這項承諾有助我遊戲產品能盡早在大陸上市搶商機。 ECFA服貿協議中,陸方也將比照香港,對我開放印刷業。
【2013/06/20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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