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財政部爰以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將該獎勵措施予以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102
12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
1
、經營零售業務。
2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應儘速配合使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之獎勵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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