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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並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以本案為例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係被繼承人,故不能列報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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