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6)日訂定「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臺北市:


1、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及松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


2、士林區、中山區、內湖區、大同區、南港區、萬華區、文山區及北投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新北市:


1、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2、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6%計算。


3、三峽區、淡水區、五股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臺中市:


1、西屯區及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東區、南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3、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4、中區及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5、豐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6、太平區、大里區及烏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7、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及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8、沙鹿區及梧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9、東勢區、大甲區、清水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龍井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臺南市:


1、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高雄市: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2、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3、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4、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部分:


()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楊梅市及大園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大溪鎮、龍潭鄉、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市(即原省轄市):


1、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基隆市、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縣轄市:


1、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彰化縣彰化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3、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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