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說明】
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因此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就實際買賣價差依前述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買賣金額若採分次支付價款,財產交易所得認列年度,財政部已明確規範,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之;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若有短、漏報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繳,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始可免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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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