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昨(二十六)日針對新課徵的補充保險費表示,一月的補充保險費繳款期限到二十八日,而寬限期十五天,將到三月十五日截止,如果單位在超過期限仍未繳納則需另扣繳滯納金。



今(一百零二)年元旦開始上路實施的第二代全民健康保險,因為有多收取了補充保險費,因此為了避免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及團體等單位因為新政策上路,而有需要繳交,卻未繳交以至於遭到扣繳滯納金的情況,原本一月保險費的繳款期限是在二月二十八號截止,將寬限到三月時五號截止。

健保局進一步表示,各相關單位,如果有給付超過四倍投保金額的獎金、兼職所得、利息、股利、租金、業務收入等給予民眾的話,都需要額外扣取百分之二的補充保費,並且繳交期限為下個月底,寬限期間為十五天;而為了因應各單位辦理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健保局也有提供單位列印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功能。

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各款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六類所得,應依規定的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而同法第35條第1項則規定,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未依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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