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若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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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若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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