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李向農】


繼台商盼望多時的「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21正式生效,大陸官方220日公布並自當日起實施「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其主要為了落實兩岸投資促保協定,保護台灣投資者合法投資權益,鼓勵台灣人赴大陸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對台灣投資者定義予以規範。


兩岸投資促保協定的生效,提供台灣投資者更穩定、制度化的投資環境,促進雙邊投資成長;提供台灣投資者相關權益保障,包括投資者與其眷屬、台幹的人身安全、經營權、財產權、投資爭端解決等。


其中台灣同胞最關心的人身安全方面,遭限制人身自由應於24小時內通報,於兩岸投資促保協定中以「共識文件」呈現,經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說明共識文件也有拘束力,投資者安全有妥善保障。


至於投資爭端解決方面,先前透過第三地投資轉投資的台商必須先取得大陸官方正式認可的台灣投資者身份,如遇到投資爭端,才得適用兩岸投資促保協定中關於投資爭端解決的保護規定。


此次暫行辦法規定,獲得轉投資認定的台灣投資者如遇到投資爭端,援引兩岸投資促保協定中關於投資爭端解決的規定,向大陸的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申請調解解決,應提交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轉投資認定證明和加註「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的轉投資企業外商或台港澳僑企業批准證書。


同時,台灣投資者以其直接或間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簡稱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企業(簡稱轉投資企業),可提出申請,將該第三地投資者認定為視同台灣投資者(簡稱轉投資認定)。


需特別注意的是,台灣投資者不包括大陸和台灣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登記的海外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以及未從事實質性經營的實體。


該暫行辦法認定台灣投資者對其轉投資企業所有控制關係標準有四,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提出申請:


一、擁有第三地投資者50%以上股權;


二、實際擁有第三地投資者的董事會、股東會等權力機構超過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三、有權任免第三地投資者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半數以上的成員,且第三地投資者的經營決策等事項由該權力機構決定;


四、有權決定第三地投資者的運營、財務、人事等事項。且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台灣投資者在同一第三地投資者中擁有股權、表決權,可合併計算其在第三地投資者中的股權、表決權及相關影響。


台灣投資者申請轉投資認定,應向轉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資料,由大陸商務部會同國台辦、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台辦負責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和管理工作。


為免日後遇到投資爭端措手不及,故建議台商朋友宜提早申請轉投資認定證明,並由商務部門頒發或換發的外商或台港澳僑企業批准證書中標註「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


此外,還要提醒台商朋友的是,在獲得轉投資認定後,發生不符合認定規定的變化時,應及時將變化情況向原出具認定證明的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有關變化的情況說明及證明檔。


(作者是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2013/03/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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