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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年度所得歸課錯誤,各律師事務所均應事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高雄市者請於102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受僱律師101年度中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之判決(裁定、決定)等訴訟案件,分別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稅務資訊科整理股申報核備。
由於律師年度課稅所得資料,是以律師承辦案件「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課年度,並依部頒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然受僱律師並非律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卻常被誤歸課為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致受僱律師必須再持律師事務所出具之聘僱證明及訴訟案件明細清單,申請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為避免此類歸課錯誤案件,102年2月底前由執業律師事務所先行填報「101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本項作業於報備時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章)。
(二)101年度各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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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