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三)日表示,配偶互負連帶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的義務,如限期無法繳納,可罰新台幣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又為避免欠費被保險人的配偶倘具特殊情形或同屬收入不穩定者,強加保費繳納義務或罰鍰將使其陷入困境,也明定如有正當理由,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以免除罰鍰。
內政部表示,國民年金自開辦以來,即以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等職域保險者為保障對象,考量部分家庭主婦或夫雖擔負家庭照顧責任,但無力繳納保費致影響其老年經濟安全,因此,於國民年金法第15條規定,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的被保險人,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且明定配偶互負連帶繳納保費,如限期無法繳納,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可罰新台幣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
同時,為避免欠費被保險人的配偶倘具特殊情形或同屬收入不穩定者,強加保費繳納義務或罰鍰將使其陷入困境,內政部表示,依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第2點規定,明定欠費被保險人的配偶倘符合經濟狀況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或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為家庭暴力被害人、家庭遭逢變故、罹患嚴重傷病等等十五項正當理由條件之一者,即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以免除罰鍰。而目前開罰的對象,都是年收入新台幣百萬元以上卻不幫配偶繳保費者。
另外,參照內政部101年2月21日台內社字第1010092397號函,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如被保險人欠繳的保險費,經催繳後仍逾期未繳納者,應向其配偶處以罰鍰,不得以被保險人聲明不列入保險年資或日後願意補繳保費而得主張免除罰鍰。又配偶間僅對於本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保險費欠費互負連帶繳納義務,若為被保險人婚前或前段婚姻存續期間的欠費,現任配偶自無需負連帶繳納義務。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