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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黃佩珊、王莫昀╱台北報導】


公司法有重大變革!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利用現行公司法強調有限責任而進行詐欺、掏空公司資產行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修法,讓不法者負起清償責任,也就是,如果發現股東惡意掏空公司,或躲在公司法保護傘下,侵害銀行等相對交易人權益,以前股東只需負責繳清出資的額度為限,但未來要負擔全數虧損額。未來若三讀通過,發布實施,全台逾15萬家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將適用這項新制。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朝野協商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修正案,現行條文為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以繳清股東持有股份的金額為限;修正條文為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有困難,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必須負清償責任。


商業司司長游瑞德舉例說,假設一個人拿了一百萬元開公司,後來發生虧損,不管債務多大,只要賠完一百萬元就沒事了,但是公司虧損有可能是股東進行背信、洗錢、掏空等五鬼搬運情形,就像前力霸集團董事長王又曾一樣,假設法官認定有濫用法人地位致公司產生債務,股東必須將所有債務還清才行。


游瑞德說,立法精神是為了防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之人格,而導致債權人的權利落空,法院審酌因素包括公司股東人數和股權集中程度、債務是否源於股東詐欺行為、公司資本是否不足承擔所營事業所產生的債務等等。


提案立委許忠信說,過去為了鼓勵股東勇於投資並無後顧之憂,股東對於公司除了出資之外,不需要以額外財產對公司負責,但如果股東有不實詐欺行為而產生虧損,甚將導致債權人權利落空。


許忠信強調,這個制度肇始於英國,在美國發揚光大,普遍見於公司法制發展健全的國家,強調公司股東參與交易要承擔責任。現行刑法有背信等罪加以規範,但此次修法,則是在民事上,也要求股東負起應負責任。


商總理事長張平沼說,新修正條文是針對嚴重違法的股東,必須負有還清債務責任,以保障債權人,以免不法行為妨礙公司發展或損害債權人利益,預計初期會影響民間投資意願,因此,政府應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修法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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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