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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開立2個以上之證券戶,在同一年度是否可分別向不同證券商申請不同的課稅方式?

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理第4條規定,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應一致,且年度中不得變更;若同一年度於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式不一致者,將視為選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1項至第3項規定核實課稅。


從事證券交易時,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或變更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當有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時,於同一年度不可以分別向不同證券商申請不同的課稅方式,即其選定計算之方式須一致,若不一致者,將視為選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1項至第3項規定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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