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條文,有關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超過數量處罰鍰並沒入之新規定,將自明年11日 實施,務請民眾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菸酒免稅數量為酒類1公升 ,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因此攜帶超逾上述免稅數量之菸酒入境,限酒4公升 ,捲菸4條(800支)、雪茄100支或菸絲4磅 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完稅放行,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處罰鍰,罰鍰計算基準分別為捲菸每條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菸絲每磅處3千元罰鍰、雪茄每25支處4千元罰鍰、酒每公升處2千元罰鍰,並由海關沒入該超量菸酒。

財政部再次籲請民眾注意入境攜帶菸酒的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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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