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即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但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辦理申報者,就要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課徵土地增值稅。


1001231日訂約移轉的土地為例,自訂約當日起算30日,最遲應於101129日申報移轉現值,始可適用100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惟因101129日適逢春節連續假日,可順延至101130日,如逾期才辦理申報者,應按101年的土地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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