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若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符合一生一屋要件,仍可享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惟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財政部於991029日 以台財稅字第09904088910號函釋,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稅務局表示: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其同一成年子女,是否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一生一屋之適用?財政部特作出解釋:「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土地稅法第34條於981230日 修正公布,放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該條項規定條件者,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並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適用上開法條規定者,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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