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原所有權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是以土地漲價總數額乘以稅率得出應納稅額,而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怎麼算的呢?簡單說,就是【(出售時申報移轉現值-買進時之申報移轉現值×物價指數)×移轉面積-重劃費用等土地改良費用】。


如果在1001231日前訂約,並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則可依100年之公告現值申報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遇地政機關10111日公告土地現值調高時,賣方可節省土地增值稅;但反過來,買方將來出售土地,因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原買進之移轉現值係按100年較低之公告現值計算,因而計算出的土地增值稅將較高,而較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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