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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為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財之行為者,非即一律應受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3款之規範,尚須此項行為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始有該條規定召開股東會以特別決議同意之必要。至於此項行為「是否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尚難概括釋示,須視各公司營業性質而定。又該條規定所列之行為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立法意旨乃因此行為牽涉公司營業政策之重大變更,必須依法定程序作慎重之研討,以維護股東之權益。至有關「是否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之疑義,因涉及私權問題,如有爭議,應由法院裁判。
(81.6.20經商字第2156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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