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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同條第3項規定:「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準此,法人之代表當選為董事時,法人得依其職務關係,改派其他代表為繼任人,擔任公司董事並補足原任期。唯原代表為董事長時,改派之代表尚非當然繼任董事長職務,仍須由副董事長或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董事長職務召集董事會,並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選舉董事長。至於股東臨時會之召集,原則上應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決議後由董事會召集之。
(79.10.17經商字第2185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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