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租約土地租佃雙方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法令宣導
內政部90年5月1日台(90)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
要旨: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之執行事宜
內容:關於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事宜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法務部(未派員)及縣市政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按「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及「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起30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別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及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第1項、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2條及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所明定。關於租佃雙方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處理程序,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格式見表單下載區),並應納印花稅後,分別向鄉(鎮、市、區)公所、稅捐機關及地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二、 由租佃雙方依規定檢附終止租約相關文件資料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同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三、 鄉(鎮、市、區)公所審核通過後,核發註明「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申請,請於二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予租、佃雙方,俾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及移轉登記。
四、 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及有關證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依下列方式申報移轉現值:
(一) 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按原承租土地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轉載於所取得之土地。
(二) 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協議分割當次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準。
五、 由租佃雙方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連件申辦分割、移轉登記。其登記規費之計徵,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等規定辦理:
(一) 已應納印花稅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
(二)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三)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四) 其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應附之相關文件。
六、 地政事務所於分割、移轉登記完竣後,應將資料逕送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七、 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