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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表決。」董事監察人因具有股東身分,於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同法第228條所規定各項表冊時,得否加入表決?依前揭第178條規定意旨,應就具體個案視其對於該表決事項有無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如有之,即不得加入表決,無者,似可行使表決權。
 
80.3.11台商(五)發字第2055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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