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租約耕地要被徵收了,承租人不可不知的一二三
發佈單位: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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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因需而徵收土地,最被關切的就是徵收補償費的問題了,但三七五租約的設制為保護佃農耕作權利,所以出租耕地徵收補償也與一般土地徵收補償多有不同,故就有別於一般情況的補償內容、租約效力、爭議處理三點分項說明:一、因三七五租約旨在保障承租人權利,故承租人也是出租耕地徵收發放地價補償對象之一,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所規定,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由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且由主管機關(本市為地政處)直接扣交前述補償予承租人。二、出租耕地徵收補償費的發放要件為租約是否存在,租約是否終止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所示,於租期屆滿前,除非有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放棄耕作、積欠租金達兩年總額、非因不可抗力不耕作一年以上及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不得終止租約之規定。故在被徵收前除非有前述五項情形使租約契約終止,且已由區公所函請地政事務所塗銷耕地三七五註記後,才不需補償予給承租人,否則在土地上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的情況下仍同第一點所述,在發放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費時,由本處直接依規定扣交三分之一補償給承租人。三、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耕地租佃有爭議時,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採較特別的三階段程序,需先經區公所租佃委員會調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後,始得於司法機關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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