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於課稅年度前死亡之親屬,列報為其受扶養親屬,虛報免稅額,逃漏綜合所得稅,案經查獲,除剔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論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將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全數申報,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亦即納稅義務人依法有將其全年所得全數申報,並正確計算其全年應納稅額之法定作為義務。該局發現轄內A君明知其父已於95年7月1日 死亡,卻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持其父死亡前尚未除戶之戶口名簿,列報為該年度(98年)之扶養親屬,虛報免稅額,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動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時,負有據實申報之義務,並應就其法定義務之完成與否盡相當之注意,切勿將未實際扶養或不符規定之親屬,列報為扶養親屬,以增加免稅額,規避納稅義務,經查獲除補稅外,恐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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