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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雖然受扶養親屬已於99年度死亡,但依據財政部70/05/21 台財稅第34064號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死亡,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仍可以列於次年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規定予以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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