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經認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關於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之徵免營業稅範圍。該局說明,有關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得免徵營業稅之範圍及認定標準,業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同財政部訂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依該辦法規定,所稱體育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二、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三、以中央或地方政府體育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而得免徵營業稅之門票收入係指上開體育團體所舉辦之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資格賽及職業運動比賽所收取之門票收入,且該運動賽事或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國稅局說明,符合前述規定之體育團體舉辦前揭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而其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係為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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