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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6/9/18 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釋規定,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之房屋而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每年扣除數額以當年度實際發生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最多不能超過30萬元,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須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峻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可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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