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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入境效期延期、停留期限延期、再入境加簽



























































一、入境效期延期:



經許可入境,未能依限入境,其符合申請延期規定且來臺事由仍繼續存在者,應於入出境許可證之效期屆滿前或屆滿後1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入境延期,但以1次為限: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入出境許可證。



(三)



延期費新臺幣300元。



(四)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得申請延期停留或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1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應於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停留延期: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入出境許可證。



(三)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驗正本、收影本﹞,僅能延期至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四)



其他延期事由證明文件。



(五)



延期費新臺幣300元。



(六)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三、再入境加簽:



申請再入境加簽,應於出境前1個月內或出境後,備齊下列文件,逕向入出國及移民 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憑以於加簽日起6個月內﹝不得逾該證使用期限﹞再次入境: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三)



加簽費新臺幣600元。



(四)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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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