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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是以夫妻及受扶養親屬等合併申報,其所得經歸戶,以申報戶計算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凡有下列所得,經加總合計數超過新臺幣600萬元者,均應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一、 海外所得總額: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 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 未在上市、上櫃或興櫃買賣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等之交易所得。
四、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之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五、 申報戶全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基本稅額,係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就該差額繳納所得稅,惟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於限額內扣抵,就扣抵後之餘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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