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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經貿活動申請案件審核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87629經濟部經(87)投審字第87746557號公告
中華民國881216經濟部經(88)投審字第88444926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71126經濟部經審字第09704606290號令修正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申請案件,特訂定本審核處理原則。


二、 


本原則所定事項,由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辦理。


三、 


投審會在審理第一點之申請案時,應就申請單位與受邀人員之資格、條件、人次、活動內容及其相關事項,視個案情況加以審酌,必要時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會同審查。


四、 


申請案件之審查,應考量因素如下:


 (一)、 對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無不利影響。


(二)、 對兩岸經貿交流及促進對外經貿發展有助益。


(三)、 申請單位及受邀單位業務性質應相關。


(四)、 活動計畫內容應與其業務性質相符。


(五)、 非來臺從事招商活動。


 


五、  申請單位毎年總申請人數,除下列事項外,不超過二百人:


 (一)、 邀請來臺參加國際性經貿活動。


(二)、 經核准參加在臺舉辦國際商展活動。


(三)、 兩岸中介機構來臺處理兩岸經貿交流事務。


(四)、 其他經認定有特殊需要者。


 


六、  申請單位申請組團來臺,其成員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得列隨團秘書一人;逾十人者,得列隨團秘書二人。


七、  申請單位來臺舉辦研討會,應檢附會議詳細計畫書,列明研討會主題、會議議程、會議地點、時間、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參加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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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