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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門或歐美等全球海外地區之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若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以不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若當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不得於以後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亦不得列為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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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