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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凡非公開發行公司或股票未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於年度中曾經移轉(含買賣、交換、贈與、遺產分配)股份、股權、股票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第12頁股東股份轉讓通報表,
國稅局就100年度結算申報書大幅簡化本頁內容說明如下:
一、出讓人取得股票(份)或出資額之日期、原因、單價、股數、總金額或出資額各欄位,尚非營利事業於轉讓通報年度立即可取得交易資訊,尤其出讓人取得原因(原始認股、買入、受贈、遺產分配、信託、現金增資認股、盈餘增資認股、資本公積增資認股、技術作價取得、員工紅利取得、行使認股權取得、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取得、其他)多達13種,逐一查調所耗時間成本甚鉅,爰保留出讓人基本資料,其餘欄位均刪除,兼顧徵納雙方成本效益。
二、受讓人轉讓交割日期、受讓原因(買入、受贈、遺產分配、信託、其他)、成交單價、股數、成交總金額、證券交易稅各欄位,屬轉讓通報年度交易資訊,爰予保留,以利稽徵實務之使用。
三、表格內容大幅簡化後,版面配合調整為直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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