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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辨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寺廟有出租土地之租金收入,係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不符合上揭免申報規定,應於每年51531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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