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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十)日表示,目前已初步完成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未來將就以不法手段取得、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離職員工不當洩密等嚴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增訂刑事處罰,對於意圖將營業秘密攜出國外使用者,也將加重處罰並提高罰金,以遏止侵害營業秘密的違法行為,並預計在四月底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智慧局指出,有鑑於近年來國內產業界陸續發生幾件營業秘密外洩與盜用案件,嚴重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且現行刑法第317條等相關規定,對於洩漏與盜用營業秘密的侵害態樣,不足以遏止侵害營業秘密的違法行為。因此,擬具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未來將就以不法手段取得、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離職員工不當洩密等嚴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增訂刑事處罰,以加強保護產業的營業秘密,並預計在四月底召開公聽會。


智慧局表示,目前初步完成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包括增訂刑事責任,將現行刑法第317條等相關規定處罰額度,大幅提升到五年以下徒刑、罰金五萬至一千萬,對於意圖將營業秘密攜出國外使用者,也加重處罰並提高罰金。在民事部分,有鑒於損害賠償額計算不容易,因此,特別增訂法定損害賠償額時十萬至五千萬元,以供法院個案認定。另外,法人的受雇人等觸犯刑事處罰之罪者,雇主須併同受罰,但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則不處罰。


此外,參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而符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者或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或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的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等情形,為侵害營業秘密。所稱不正當方法,依同條第2項規定,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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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