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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年2月12日 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又依財政部89年1月24日 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釋規定,「配偶」尚非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所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能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臨櫃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時,可委託配偶、受扶養親屬或他人代為查詢,但代理人要記得攜帶身分證正本,並加附申請人(即納稅義務人本人)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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