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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5月份將進入報稅期間,常有民眾詢問: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該怎麼算?
依100年1月26日公佈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48.15%〕+〔(截至分配日止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20.48%〕。
國稅局舉例來說,某公司99年底累積未分配盈餘為4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屬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該公司於100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99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應為41.23%,計算式:〔(300∕400)×48.15%〕+〔(100∕400)×20.48%〕=41.23%。
提醒營利事業於填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已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而改變,請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以免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遭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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