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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財政部表示,醫師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其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的盈餘,可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長昨(二十五)日表示,鼓勵醫師聯合執業,可提供更全面性跨專科別、全人全家照護模式,並提升醫療品質,且符合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基層醫療再造理念。


參照財政部10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的診所,診所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兼職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兼職醫師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執政黨立法院黨團及在野黨立法委員昨日分別舉行記者會,肯定財政部的做法。


衛生署醫事處長也表示,基層診所於臺灣醫療體系發展過程中一直扮演守護民眾健康的重要角色,但隨著時代變遷、就醫型態改變,民眾一味前往大醫院求診,造成醫院負荷加重,未來朝聯合執業方式經營診所,將可提供更全面性、全家照護模式,符合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基層醫療再造理念。立委也表示,許多開業醫生認為合夥是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的出資契約模式,二人以上願共同出資、共負盈虧責任,當然可合夥開診所,依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也表示,很多人認為財政部一月頒布的財政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規定不太符合醫界現況,因此轉請衛生署釐清;衛生署即明確表示,醫療相關法令並無禁止醫師合夥開立診所,所以於前日做補充規定,若醫師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的盈餘,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規定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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