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提供外籍勞工之伙食餐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僱用外勞均會供應伙食,而依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規定,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按其規定,公司支付之伙食餐費,不論係提供予一般員工或依約聘僱之外籍勞工食用,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於查核營業稅案件時,查獲轄內甲公司99年9-10月份營業稅申報,以其支付外勞伙食費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額,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因此予以補稅,並處予漏稅額0.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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